371.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國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的,法院如何管轄?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72.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否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可以。若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73.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如何辦理?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374. 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案件,法院如何管轄?
在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375.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如何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